关于化德县公开招聘警务辅助、司法助理和协勤人员体检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化德县公开招聘警务辅助、司法助理和协勤人员的实施方案的公告》要求,现将体检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时间:年4月19日-年4月20日,其中:年4月19日男性体检,年4月20日女性体检;
二、体检地点:医院健康管理中心;
三、体检要求:
1、进入体检环节考生在4月17日持准考证、身份证到县人社局领取《体检表》,体检当日上午7:00医院体检中心集合;
2、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体检表中《体检须知》,未遵照告知事宜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医院收取,费用由考生自理;
4、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结合岗位需求,并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通过。(见附件)
四、体检结果本人不领取,由县人社局统一调取,对于因体检不合格、规定时间内不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取消录用资格,空缺岗位按照该岗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特此通知
附件:化德县公开招聘警务辅助、司法助理和协勤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化德县公开招聘警务辅助、
司法助理和协勤人员领导小组
年4月16日
化德县招聘警务辅助、司法助理、协勤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警务辅助)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厘米,体重不低于55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1、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30%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2、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
3、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重度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面、颈部>3cm)、疲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重度腋嗅、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银屑病,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白癜风(面颈部>1cm),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瘢痕、疤痕(>3cm)、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面颈部纹身,着夏军装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纹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纹身,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不能录用。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度;
5、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上述第4、5、6条的心电图表现,应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毫米汞柱);舒张压:8.00——11.46千帕(60——90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严重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及尿液毒品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6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四)尿液毒品检查阳性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高度疑似或确诊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八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二十九条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莎,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七条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为合格。
第三十八条色盲,不能录用。
但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合格。
第三十九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三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妇科
第四十四条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需分泌物涂片),不能录用。
第四十五条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集宁图图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