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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不通过原因分析

好多考生比较疑惑,我通过了教师资格笔试,通过了教师资格面试,认定的时候,为什么不能通过,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呢?

现在小编给你分析一下原因。

根据往年教师资格认定的经验来看,不通过的原因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原因就是体检不合格,具体情况见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第二个原因就是实习的时段不够。咱们明确要求实习要在20周以上,但是有个别的考生实习时间不满20周,这样的就没法通过。

第三个原因就是实习的科目不符,比如说有的考生报的是语文。但是他实习的是数学,物理,这样的也没法通过。

第四个原因就是实习的学段不对,比如说她报考的是高中的教师资格,结果他是在小学进行实习的,这样的就不能给通过。

第五个原因就是实习的日期明显造假,比如说他在某个学校进行实习,但是他实习手册上填的听课日期却在周六周日或者是在寒暑假,这就属于明显造假,这样的也没法通过。

现在你知道教师资格认定没通过的原因了吧?!

归根结底就是看你有没有对教师资格认定重视,没有认认真真的去实习,有没有认认真真的填写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

说白了就是你对自己负责,评审专家就会对你负责。

你对教师资格认定这项工作不重视、糊弄,评审专家也不会对你留情。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你,最后祝各位考生都能够得偿所愿。

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考生同时必须参加的就是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项目

教师资格认定

医院

医院

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作“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到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

以上两种办法交替进行。将能识别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8.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9.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记入体检表。

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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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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