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鹤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都有哪

1.新生儿出生当年。

随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门诊待遇。

年起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同时建立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起付线为50元(一年内累计),报销比例60%,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为元。

3.门诊慢性病。

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鹤壁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

病种         年度限额(元)

肝硬化失代偿期    0

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期   

肺结核(免费项目除外) 

有并发症的高血压病(Ⅱ期及其以上) 

冠心病(非隐匿型者)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有并发症的糖尿病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强直性脊柱炎   

肺心病       

类风湿性关节炎    

重度精神病      0

系统性红斑狼疮      

癫痫       

特纳氏综合征      0

慢性萎缩性胃炎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先天性心脏病术后抗凝治疗无限额

恶性肿瘤       

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药物    0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4.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限价标准报销,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0%、70%、65%;门诊腹膜透析的报销比例是85%,其他门诊病种报销比例是80%。

鹤壁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

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

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3.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4.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5.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

6.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7.完全性心内膜垫缺损

8.部分性心内膜垫缺损

9.主动脉瓣缩窄

10.法乐氏四联症

11.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

12.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

13.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

14.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

15.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

16.唇裂

17.腭裂

18.乳腺癌

19.宫颈癌

20.肺癌

21.食管癌

22.胃癌

23.结肠癌

24.直肠癌

25.急性心肌梗死

26.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27.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

28.耐多药肺结核

29.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

30.尿道下裂

31.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

32.发育性髋脱位

33.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

鹤壁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

1.终末期肾病

2.血友病

3.I型糖尿病

4.甲状腺机能亢进

5.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耐多药肺结核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非小细胞肺癌

9.胃肠间质瘤

10.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11.HER2阳性乳腺癌

12.晚期胃癌

13.III/IV期鼻咽癌

14.外周T细胞淋巴瘤

15.晚期肾癌

16.胰腺神经内分泌瘤

17.肝癌

18.多发性骨髓瘤

19.苯丙酮酸症(经典型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20.多发性硬化

21.黄斑变化

22.肌萎缩侧索硬化

23.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

24.特发性肺纤维化

25.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

26.甲状腺癌

27.前列腺癌

5.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就医的,其医疗费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6.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元,剖宫产1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自己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由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其中: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

8.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住院费用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0元,0~元(含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0元(含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0~1元(含1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0元(含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值   班:李宏庆

编   辑:樊翠翠

稿件来源:淇河晨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转载请注明:http://www.zxrj-lukasu.com/xgzs/1011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